第三章,档案的移交与管理、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 合同 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 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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