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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