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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