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 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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