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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