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 设施 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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