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 根据确定的职务 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