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 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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