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 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 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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