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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