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 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 挤占 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 补足减免的基金,三 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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