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 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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