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 外部照明 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 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