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 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 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 含10000美元 的 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 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 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 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三 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 海关不再予以管理,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 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外 汇、局海关总署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出,入境人员 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第四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 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 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 携带证,验放,第六条,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 含500美元 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 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第七条.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 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 携带证 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 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 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第十二条.携带证 一式三联 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 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第十三条。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 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 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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