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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