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 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 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 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 也可以采用转换 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 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 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 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 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 证据形式。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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