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由县 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 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