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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