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