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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