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 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 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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