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 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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