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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