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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