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五个严禁 的规定、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九年一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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