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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拒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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