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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一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 就业,就医 住房以及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 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 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停止执行有关优待,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 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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