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客流量 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 预留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场等相关公共设施用地,第十条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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