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检验.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取得资质认证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服务.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抽样工作,抽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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