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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救治,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救治网络、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畴.满足艾滋病病人的救治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负责和职责分工。落实艾滋病诊断.治疗.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实行属地治疗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诊断标准与治疗技术规范、开展艾滋病诊断和治疗.第三十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需要抗病毒治疗、阻断母婴传播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接诊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消毒合格后使用 防止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医疗机构应当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或者自毁性注射器 并按规定进行毁型、消毒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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