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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第三十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不影响收购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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