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县 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 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 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