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 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 计票 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 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投票选举前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