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国家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三.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六,遗失检查资料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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