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 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赶赴现场 实施紧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 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及时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当事人无力实施,拒不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 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 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收集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 鉴定后应当立即返还,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 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 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 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二 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 无法确定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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