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保险.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第三十一条.各地应当将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可以参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也可以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第三十二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务工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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