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以下简称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 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经营者或消费者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请鉴定者先行垫付 责任明确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十二条.对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被申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 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 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第四十四条.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 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 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检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处理时限,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投诉、申诉,应当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请求赔偿的。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自愿承担责任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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