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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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