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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 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 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 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 村.居 民委员会 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 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 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 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 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 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 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 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 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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