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 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