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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 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 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 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 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 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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