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绿化 管理 通讯。收费。监控 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合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经济组织 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 三、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含匝道,两侧边缘以外已经依法征收的土地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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