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监察业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和礼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调查取证时、土地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第三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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