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土地储备、第二十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