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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 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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