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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 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 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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