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 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 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 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 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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