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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