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 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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