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渡口建设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以方便群众.有利安全为原则 选择岸平、水缓 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应修建包括码头,道路等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第七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 跨县、市,区.和跨地.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迁移或撤销渡口、第八条.凡修建渡口码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城市区划内渡口的选址 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城市,乡村渡口实行、以渡养渡 的原则,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义渡或渡运收入不足的渡口、渡口管理经费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从农业税附加中拨款、集资和财政补贴等办法统筹解决、第十条、城市,乡村渡口管理经费用于渡口管理人员、渡工的工资 福利和奖励 办公和宣传费用.渡船维修更新,工属具添置和渡口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渡船及渡口设施所需燃料和维修材料,由渡口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计划内给予安排 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渡口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渡口、由批准机关发给。渡口设置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包括临时性营业 渡运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持,渡口设置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凡未办理批准.登记 保险手续的渡口.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天内 按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四条.渡口两岸必须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 牌、